第三百零五章 诉讼or仲裁(一)(1/1)
作者:莫惜春衣
    待商洛宇重新坐下,黄一曦才扯一下他的袖子,好奇不已“你和他们说什么?哪一国语言?”

    研究生的时候黄一曦选修了法语,于秋选修西班牙语,她也学一些,却没听懂。

    商洛宇也不细说,只说是小语种,当年在剑桥读书时有个同学就是那国人,他也跟学了几句。

    听说是剑桥留学,陈泽艺夫妻脸上的神色都凝重起来,尤其李教授,倔傲的表情少了许多,嘴色也没往下拉了。

    不过李教授还是有点怀疑,虽然她在脑海里搜索了一下,中国好象也没有哪所大学的名字和剑桥同音,而且眼前这两位青年律师里,女律师说话虽然还有夷州口音,但男律师的国语非常标准,只是她不明白,如果是从剑桥出来的,怎么会屈居在白水州那种小地方呢。

    虽然早就明白松江府这地域人的习性,早年来松江府的外地人如果不会用松江话,很难与本地人沟通,但被人用乡下人目光看久了,一向平和的黄一曦还有点不忿,“他在剑桥的同学现在是华师事务所总部的的执行董事,曾多次邀请他去所里当合伙人。”

    黄一曦没好意思说她也接到华师事务所的offers,因为这个offers很明显是杨敏剑拉拢商洛宇附带的福利。

    不过她话一出口,陈泽艺和李教授的神色马上变了,尤其是李教授,立马问商洛宇为什么拒绝这么好的橄榄枝,只要是头脑正常的人也明白,能在那里面当合伙人的,已经算是全国顶尖的大律,而不是至今默默无闻的小状。

    商洛宇宠溺地看了黄一曦一眼,郑重地对陈泽艺说:“陈局想必也知道,黄海山牺牲后,他的妻子林舒芳大受打击,一直郁郁寡欢,至今无法走出恢复正常的生活。”

    一听到黄海山的名字,陈泽艺的神情立刻严肃起来,虽然他到任时黄海山已经牺牲多年,但是他的情况他还是很了解的,在黄一曦母女到白水州生活之前,黄海山一直是无名英雄,在某个地方默默奋斗,立下许多功勋,直到她们母女到白水州生活后,黄海山才转到明处,但那时出现内鬼,他手中负责的单独联系的线人拒绝和其他人联系,因此即使他转到明处的那几年里,他也一直没有真正脱离暗处。

    导致黄海山去世的车祸看上去是普通的车祸,实则和他刚拿到的某项关键证据有关,车祸时车毁人亡,那项证据不知道是灭失还是被人拿走,至今仍在追查中。

    一想到这些,陈泽艺看向黄一曦的目光立刻柔和起来,黄一曦没有发现,商洛宇却敏锐地发现这一点,他早就发现陈泽艺看黄一曦的目光复杂,有怜惜、追忆等等,完全不象一个领导看待一个工伤过世员工子女的心情,不过他也想不出真正的原因,只有暗暗奇怪。

    知道商洛宇没去京都发展是和黄一曦有关,而真正的原因是黄一曦放不下母亲,两个人的态度都和缓下来。

    “我们夫妻别无他意,只是想弄清楚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为什么你们会推荐不同的方式。”陈泽艺挑了挑眉,那天见到黄一曦,早就知道她不是简单的人物,没想到她的男朋友,也是这般杰出。

    抿了一口咖啡,黄一曦皱着眉头,经咖啡伴侣、黄糖、和牛奶掺和后,实则她也不太懂得速溶咖啡和现磨咖啡有多大的区别。

    “这么说吧,这应该是律师个人的手法和办案经验的总结,导致个人办理案件风格的不同。就象同是跑三千米,有人习惯前面冲刺,有人匀速跑,能说战略错误吗?不能,只是根据自己情况做的调整。”

    商洛宇接过话头,“采取适合自己作战风格的战略都没有错,但是名次才是决定因素,再适合的战略,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只能说这个人水平不行。

    两个人的说法婉转,但效果明显,李教授默了一下,瞄了丈夫一眼。

    “那么你们能说说你们不采取仲裁的原因吗?”

    商洛宇和黄一曦对视一眼,郑重地问陈泽艺,“请问你们是否已经委托了那个仲裁的律师?”

    虽然他们夫妻二个人中,起主导作用的李教授,但是邀请黄一曦过来的是陈泽艺,所以他们问的人是陈泽艺。

    如果已经委托了,他们就不陪太子读书了。

    “我们也只是向其他律师咨询过,并没有委托其他律师代理。”陈泽艺回答后,李教授迅速开口,“初步了解,我还是很有诚意把案件委托给你们,不过在此之前,我们想知道为什么这个案件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李教授这次的语气比刚才少了几分盛气凌人的味道,虽然还有点让人不舒服,可也不能要求太高不是,毕竟这里可是满城都是小赤佬的地方,黄一曦自我安慰。

    想到这她扬起头,没有直接回答,笑着问李教授,“我想关于仲裁的程序你们夫妻应该已经了解得很清楚,我就不多说了,我要说的是,采取仲裁程序的律师是不是告诉你,你妈妈是愿意配合你的,所以写个仲裁协议或条款,找一个外地仲裁机构,就可以提起仲裁。”

    陈泽艺和李教授一起点头,在这之前,他们也上网百度过仲裁程序。

    什么是仲裁?仲裁[arbitration]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通俗一点来说,仲裁不是司法机构,而是民间机构。

    仲裁有几个特点:

    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是提起仲裁的前提。这体现了对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事务上的意思自治的尊重。

    众所周知,诉讼是解决各类纠纷的法定的、最终的途径。

    法谚有云:“司法乃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说的便是这个道理。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这是诉讼与仲裁的一个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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